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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亲和环境农渔业培育及有机食品等的管理•支援的相关法律
有机水产品等的认证的相关具体实施纲要(水品院公告第2013-20号)
认证对象(水产品品质管理院公告第2013-20号第4号)
1. 有机水产品:海苔、牡蛎、贻贝、裙带菜、海带
2. 有机加工食品:以有机水产品为原料或材料进行生产•加工•流通的食品
3. 无抗生素水产品:偏口鱼、虹鳟、鳗、鲍鱼、白脚虾
4. 未使用活性处理剂的水产:海苔、裙带菜、鹿尾菜、海带、干海苔、干裙带菜、干裙带菜
5. 处理者认证:买入第1款至第4款的认证品,变更包装单位进行包装的认证品(不包括未包装销售的认证品以及在销售场所按照消费者要求的数量进行购买的认证品)
认证标准
审查文件时对认证标准的确认事项
1. 经营管理:确认记录有水产品生产过程的认证品生产计划书等
2. 养殖厂环境: 确认1年内实施的水质检查报告
3. 种苗的选择: 确认变性鉴定结果通知书
4. 试验材料及营养管理: 确认试验材料检定书(每年1次)
现场审查时对认证标准的确认事项(规则附表3)
1. 经营管理:生产商是以团体形式取得认证时,确认是否指定了1名以上的生产管理者(执行预备审查等手续的人应该是接受水产品品质管理培训6小时以上的人员)
2. 养殖管理
① 确认养殖设施上是否具有识别序号,是否确认了饲养履历
② 确认是否使用了水产品动物药品或化学药品及有机酸等(禁止使用)
3. 动物福祉及疾病管理
① 确认出现疾病后使用处方前以及动物用药品使用明细记录是否进行了管理
② 确认出库时是否超过停止用药期间的2倍(未设定停止用药期间时至少要超过1周)
③ 确认是否进行了动物药品投放水槽的管理(附着投放信息标志板)
④ 确认动物药品保管箱是否进行了特别管理,以及是否具有锁紧装置
4. 试验材料及营养管理:确认试验材料是否使用了合成化合物、合成氮、非蛋白态氮化合物等(禁止使用)
5. 生产物的标准确认
① 有机水产品:动物药品残留允许标准的10分之1以内
② 无抗生素水产品:动物药品残留允许标准的2分之1以内
③ 不使用活性处理剂的水产品:禁止使用有机酸等
6. 生产物的取材:确认是否进行了认证品出库明细记录•管理
7. 运输管理:确认运输时用水及冰块是否进行了卫生性管理、溶解氧含量是否合适
8. 加工原料
① 确认制品中除人为添加物、食盐以外,非有机原料的使用量是否控制在产品重量的5%以内
② 确认用水是否符合饮用水管理法第五条、食盐是否符合食品卫生法第七条的标准
9. 原料管理:原材料入库时,确认有机食品的标示事项确认及交付清单、交易明细书或保证书
10. 加工方法
① 确认是否使用了会导致食品发生化学性变形或反应的各种添加剂、辅助剂、以及除此以外的其他物质 (禁止使用)
② 确认是否使用了电离辐射、石棉等会对食品及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物质(禁止使用)
11. 包装:确认是否使用了合成杀菌剂、保鲜剂、熏蒸剂等(禁止使用)
12. 作业场地设施标准:确认是否符合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附表14所列的不同业种的设施标准中相应业种对应的设施标准
13. 生产物的品质管理等:确认处理的认证品是否标示或附着有侧面序号、标准条形码 或电子标签等
标示方法(规则附表5)
“有机食品”的文字依据品目的不同,可分别标记为“有机水产品”或“有机加工食品”
认证申请程序
申请 → 文件审查 → 现场审查 →通报审查结果及颁发认证书 → 后续管理(生产过程调查(半年1~2次)、流通过程调查(半年1次)、随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