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疫

检查

品质管理

机关介绍

为了提供安全又新鲜的水产品水产品品质管理院将与你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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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

  • 为确保所提供水产品的品质,以及生产、供应安全的水产品,需进行如下调查。即,危害水产品的残留重金属ㆍ抗生物质ㆍ食物中毒菌ㆍ放射能有害物质的含量是否超过总理令规定的允许标准,以及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令所规定的允许残留标准
  • 水产品的特性决定了其易污染ㆍ腐烂性质,所以应从生产ㆍ出库阶段便实施安全性调查,以此从根源上杜绝不良水产品的流通,从而构筑安全的水产品生产体系,只有确保了安全性的水产品才能进入流通环节, 从而确保提高国民健康。因此,只有相关生产商、储藏商、出库商生产高品质的水产品,才能提高商品的价值,消费者才能食用到安全的水产品

依据

  • 农水产品品质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水产品安全性作业处理要领(食品药品安全处公告第2013-192号)

调查对象及检查项目

  • 调查对象主要是采用近海产品、深海产水产品进行生产ㆍ储藏ㆍ交易全过程的水产品,旨在进行水产品生产而使用或利用的水ㆍ渔场ㆍ材料等
  • 检查项目具体包括有重金属、抗生物质、食物中毒菌(肠炎弧菌)、贝类毒素、河豚毒、孔雀绿等

调查机关

  • 生产ㆍ储藏ㆍ交易全过程的水产品的调查机关为国立水产品品质管理院各支院
  • 生产阶段海域贝类毒素调查的调查机关为国立水产科学院

出现不合格品时的措施

  • 有害物质超过允许标准时,应向生产ㆍ储藏或出库者下达超过允许标准事实的书面通知,处于生产阶段时,应下达改善用水ㆍ渔场ㆍ材料的命令,指定禁止利用ㆍ使用,并延期水产品的出库ㆍ改变用途、废弃命令及处理方法
  • 生产商、储藏商、出库商应按照该通知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处理程序

海洋水产部(制定调查计划)→国立水产品品质管理院(制定自行调查计划)→各支院(试验材料取样→ 精密分析→通报结果)→合适(→生产商(出厂)),出厂→食药厅、市、道知事,生产商(生产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