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候语
机关沿革
地址
语言
한국어
English
日本語
中文
전체메뉴
国立水产品品质管理院地址 Menu
All Menu
地址
语言
한국어
English
日本語
中文
close
检疫
进出口检疫
派遣检疫
携带品检疫
LMO管理
检查
出口检查
供应国内市场检查
食盐检查
检定
安全性调查
生产加工设施管理
品质管理
品质认证
亲和环境
有机水产品
地理性标示
水产品履历制度
水产品原产地标示制度
饮食店原产地标示
机关介绍
机关沿革
问候语
组织介绍
地址
检疫
检查
品质管理
机关介绍
为了提供安全又新鲜的水产品水产品品质管理院将与你同在。
品质管理
▼
进出口检疫
派遣检疫
携带品检疫
LMO管理
出口检查
供应国内市场检查
食盐检查
检定
安全性调查
生产加工设施管理
品质认证
亲和环境
有机水产品
地理性标示
水产品履历制度
水产品原产地标示制度
饮食店原产地标示
机关沿革
问候语
组织介绍
地址
title default
Previous page
依据
水产生物疾病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进口水产生物指定检疫物的出口国家派遣检疫具体程序的相关公告
派遣检疫对象
依据法第二十三条第1款之规定的,拟进口水产生物至国内的企业,在进口水产生物之前,在出口国家申请进行检疫时。
依据法第二十三条第1款之规定的,水产生物出口国家政府在出口相关水产生物前,在出口国家申请进行检疫时。
派遣检疫申请人
指定检疫物进口商或出口国家
派遣检疫人员差旅费核算
国立水产品品质管理院长应在实施派遣检疫之前,依据国外差旅费规定计算出向出口国家派遣人员的差旅费,并在限期内告知缴付。
未及时缴纳派遣检疫差旅费时,将视为无意进行派遣检疫,将告知申请人取消派遣检疫。
派遣检疫方法
在现场接收检疫申请书,实施文件、临床及精密检查。
申请人希望国立水产品品质管理院进行精密检查时,应在完成当地进行文件检查及临床检查后,将用于精密检查的试验材料送检至指定的水产品品质管理院。
指定的水产品品质管理院院长应对接收的送检试验材料进行精密检查,并将检疫结果通报给派遣检疫人员。
颁发证明书及检疫物管理
检疫结果显示合格时,派遣检疫人员应颁发给检疫证明书,并确保在运出前,指定检疫物不会被移至其他位置
并在颁发证明书之日起7内做出旨在运出的完成装船等措施的指示。
民怨处理程序
派遣检疫申请
指定検疫物搬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