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疫

检查

品质管理

机关介绍

为了提供安全又新鲜的水产品水产品品质管理院将与你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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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 水产生物疾病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 进口水产生物指定检疫物的出口国家派遣检疫具体程序的相关公告

派遣检疫对象

  • 依据法第二十三条第1款之规定的,拟进口水产生物至国内的企业,在进口水产生物之前,在出口国家申请进行检疫时。
  • 依据法第二十三条第1款之规定的,水产生物出口国家政府在出口相关水产生物前,在出口国家申请进行检疫时。

派遣检疫申请人

  • 指定检疫物进口商或出口国家

派遣检疫人员差旅费核算

  • 国立水产品品质管理院长应在实施派遣检疫之前,依据国外差旅费规定计算出向出口国家派遣人员的差旅费,并在限期内告知缴付。
  • 未及时缴纳派遣检疫差旅费时,将视为无意进行派遣检疫,将告知申请人取消派遣检疫。

派遣检疫方法

  • 在现场接收检疫申请书,实施文件、临床及精密检查。
    • 申请人希望国立水产品品质管理院进行精密检查时,应在完成当地进行文件检查及临床检查后,将用于精密检查的试验材料送检至指定的水产品品质管理院。
    • 指定的水产品品质管理院院长应对接收的送检试验材料进行精密检查,并将检疫结果通报给派遣检疫人员。

颁发证明书及检疫物管理

  • 检疫结果显示合格时,派遣检疫人员应颁发给检疫证明书,并确保在运出前,指定检疫物不会被移至其他位置
    • 并在颁发证明书之日起7内做出旨在运出的完成装船等措施的指示。

民怨处理程序

派遣检疫申请

派造检疫 申请人 → 派造检疫 申请人 → 接收(各地区检疫检查所) → 提交文件及派遣检疫妥当性研(↔ 申请书完善 ↔ 派遣检疫申请人) → 不合适(→ 通报 → 派遣检疫申请人), 合适(→ 报告 → 国立水产品品质管理院 → 制定派遣检疫计划告知缴纳派遣检疫经费 (↔ 派遣检疫申请人) → 派遣派遣检疫官 → 实施派遣检疫 → 交付检疫证明书 → 派遣检疫申请人)

指定検疫物搬出申請

派遣检疫申请人 → 编写指定检疫物合格品运出申请书 → 派遣检疫官 → 认可 → 派遣检疫申请人